广东省税务局于3月21日发布30条税收措施,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激发产业科技创新动力,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壮大新兴未来产业,研究完善与产业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措施;做优现代服务业,横琴和南沙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加强粤港澳三地税收规则衔接;深化产业开放合作,帮助「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瞭解投资目的地税收政策,落实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离境即退税」服务举措;通过优惠税务政策和服务集聚高层次人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4月7日公布优化《药品生产许可证》二维码信息管理措施,旨在通过数码化手段优化营商环境。局方订明,2025年7月1日以后发放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纸质版和电子证照应分别标注二维码。药品生产许可、变更、委/受托等信息应于相关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模块。自2026年1月1日起,上述二维码经扫描后应准确显示企业基本信息、车间和生产线情况、委/受托生产情况、变更记录等正副本信息,并确保及时更新二维码所展示的信息。除首次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外,凡二维码扫码可展示的信息,《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纸质版可不再重复登载及更新。
深圳发改委等4个部门于4月7日联合发布32条措施,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措施已自4月2日实施,有效期3年。主要内容包括提高基础研究支持力度,加大「深医专项」资金投入;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为初创项目及支持医药研发和引进;推动人工智能在生物制造及药械研发领域应用;加快建设大湾区国际临床试验中心,统筹大湾区临床试验资源,构建国际化临床试验网络体系;强化审评审批指导服务,将更多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港澳药械通」指定机构范围;支持创新药械生产制造及拓展创新药械产品市场;加快产业国际化发展步伐,协助药械企业通过跨境技术许可交易以及研发合作等方式出海发展。
国家药监局于3月25日公布,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所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上市的药品应当执行新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并评估药品注册标准是否符合新版《中国药典》标准相关要求,如需变更药品注册标准,应在新版《中国药典》实施日前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并按要求执行。如涉及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和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变更,则应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进行研究和验证,按相应变更类别批准、备案后实施或者报告。
国家药监局于3月18日公布并实施多项措施,以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境内企业生产,包括调整适用范围,由以往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设立,调整至「可以是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设立的企业,或者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另外,当局调整注册资料申报要求,订明如注册申请人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是同一实际控制人,注册申请人应提供说明及佐证文件。此外,措施提出优化注册体系检查要求,除对注册申请人开展核查之外,也关注产品设计开发时境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的实质等同性。而且,当局将优先办理进口创新医疗器械产品转产的相应注册和生产许可等事项。
3月26日,海南省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海南省博鳌市签署合作备忘录,以实现香港与海南自贸港优势叠加,深化琼港经贸交流,在促进中国与东盟经贸融合中巩固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双方同意拓展医药、金融商贸、旅游文化、数据服务产业等领域深度合作;推动海南自贸港企业赴港发债,支持海南自贸港优质企业赴港上市;两地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共同推动双方数据服务合作;支持海南旅游行业与香港旅游、航空业界开展「一程多站」国际联合营销;以及在CEPA《服务贸易协定》框架下,扩大香港专业服务业职业范围,提升海南专业服务业国际化水平以及支持海南自贸港主要经济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聘请在海南可以执业和展业的香港专业人员或机构。